沈某某与徐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位于某市的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双方名下。2021年,徐某某父母出资支付该房屋剩余贷款30万元,但未明确约定该出资性质。2023年,沈某某起诉离婚,主张该30万元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要求平分房产增值部分;徐某某则主张该出资系对其个人的借款,且存在夫妻共同债务未厘清。双方对房产现值及债务承担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及共同债务的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庭审。双方围绕“电子数据”这一证据形式,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及电子借条等关键证据,以证明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债务形成的具体过程。法院对双方提交的电子证据进行了真实性与关联性审查,并据此组织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准予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2. 位于某市的商品房归被告徐某某所有,徐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沈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45万元;3. 徐某某父母支付的30万元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再另行主张债权;4. 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缺乏书面约定时,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规则,以及电子数据在证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中的关键作用。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房产分割与债务争议,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实质化解纠纷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