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杨某涉外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中国籍)与被告杨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双方婚后共同购置房产一套,并涉及杨某家族在境外的遗产继承事宜。2023年,刘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因长期照顾患病婆婆及协助处理跨境遗产继承事务,导致其职业发展受限,经济能力显著低于杨某。刘某请求法院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判令杨某给予适当经济补偿。争议焦点在于刘某是否尽到法定扶养义务以及其经济困难状况是否成立,同时涉及涉外财产分割的复杂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涉外因素及案情复杂,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原告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长期承担家庭主要照料责任及协助处理跨境继承事务;被告提交银行流水及境外遗产继承公证书,证明其资产状况及原告未直接参与遗产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的经济状况证明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贡献差异。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二、位于中国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三、被告杨某另行支付原告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2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双方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自行处理,互不追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且经济困难的一方,法院可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予以救济。同时,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涉外家事纠纷时,兼顾法理与情理,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跨境财产与身份关系争议,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