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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周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周某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麻某主张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焦点在于位于本市的一套房产,该房系周某父母在婚后出资购买,登记在周某名下。麻某认为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周某则主张该出资明确指向其个人,属个人财产。此外,麻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周某存在家暴行为,要求过错损害赔偿。鉴于女方处于哺乳期,法院需兼顾未成年人及妇女权益保护,对财产性质及过错认定进行审慎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已充分提交,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麻某主要提交了证人证言以证明周某的家暴过错,以及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以佐证房产出资来源。周某提交了父母出具的出资说明及录音证据,主张出资系对其个人的赠与。双方围绕房产性质认定及过错损害赔偿金额展开书面辩论,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与核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麻某与周某离婚;二、涉案房产认定为周某个人财产,归周某所有,周某需向麻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三、周某向麻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五万元;四、驳回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若无明确约定,可结合具体情形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不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在女方哺乳期及存在过错情形下,法院在分割财产时适当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保护弱势群体的司法理念。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