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刘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3月,麻某在哺乳期发现刘某存在重大过错,遂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考虑到麻某在哺乳期及抚养子女的实际困难,判令刘某向其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5万元,限期三个月履行。判决生效后,刘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履行支付义务。麻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刘某是否具备履行能力以及经济帮助金的具体执行方式,涉及涉孕期或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落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听证。麻某提交了生效判决书、执行申请书及刘某的财产线索(包括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数据记录)。刘某未提交书面异议,但通过电子数据轨迹显示其近期有消费行为。法院经核查刘某名下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确认其具备部分履行能力,遂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裁定:一、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刘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麻某;二、若账户余额不足,继续冻结并扣划其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直至履行完毕全部经济帮助金义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判决的可执行性,强调了对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通过电子数据核查被执行人财产,体现了执行效率与实质正义的统一,警示当事人必须履行法定扶助义务,不得以经济困难为由恶意逃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