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与周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周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周某父母出资为二人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周某名下。2023年,麻某怀孕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麻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及共同债务。审理期间,麻某处于哺乳期,情绪波动较大,对房产价值及债务承担存在较大争议。原告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鉴于原告处于特殊生理时期,且双方对财产分割分歧较大,法院在立案前启动诉前调解程序,试图化解矛盾。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原告处于哺乳期且双方争议焦点明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孕期诊断证明作为物证及书证,主张房产为共同财产;被告提交了父母转账记录及赠与协议草案,主张为个人财产。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组织双方交换证据,重点审查出资性质及债务真实性。因双方对核心事实认定分歧严重,调解未果,法院依法转入正式审理程序,并依据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原告麻某在诉讼过程中,经慎重考虑,认为继续诉讼可能影响胎儿及婴儿健康,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及诉前调解机制的灵活运用。在涉及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情节的家事案件中,法院注重平衡法律适用与人文关怀,尊重当事人处分权,通过准许撤诉方式缓解当事人诉累,促进家庭关系缓和,彰显了家事审判的温度与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