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徐某离婚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徐某婚后共同居住于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虽登记在徐某名下,但系婚后共同还贷及装修,应属共同财产;同时,徐某主张存在一笔用于家庭经营的50万元债务,而刘某否认该债务真实性,认为系徐某个人举债。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债务的复杂认定,且涉及徐某父母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主张对房产享有部分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刘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装修合同证明共同还贷事实,徐某则提交了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试图证明债务存在,但录音内容模糊且无其他佐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厘清房产增值部分及债务真实性。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调解协议要点如下:1. 准予刘某与徐某离婚;2. 涉案拆迁安置房归徐某所有,徐某需向刘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30万元;3. 徐某主张的50万元债务因证据不足,由徐某自行承担,与刘某无关;4. 未成年子女由刘某抚养,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父母出资及拆迁安置房的离婚财产分割中,需综合考量出资性质、登记情况及婚后贡献。同时,对于缺乏充分证据支持的单方举债主张,法院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体现了保护非举债方合法权益及严格证据规则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