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曾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与被告曾某婚后育有一子,现年8岁。婚姻存续期间,曾某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主要依靠林某工资维持家庭开支及支付医疗费用。林某认为曾某患病导致家庭负担沉重,且曾某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遂诉请离婚并要求曾某支付经济帮助金。曾某同意离婚,但主张其患病期间产生的高额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用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且其目前无住房,请求林某提供临时居住协助。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存在较大分歧,林某主张独自抚养,曾某要求探视权及分担教育费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及收入流水,申请对曾某的健康状况及劳动能力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确认曾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告曾某提交了租房合同及子女日常开销记录。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及当事人健康状况,法院在庭前组织诉前调解,引导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经济帮助问题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曾某离婚;2. 婚生子由林某抚养,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3. 曾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第三个周末;4. 林某一次性支付曾某经济帮助金人民币5万元,用于其后续治疗及基本生活保障;5. 双方名下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互不追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原则。在离婚纠纷中,对于一方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情形,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令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既保障了患病方的基本生存权益,也兼顾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