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张某某涉外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外籍)与被告张某某(中国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位于上海市某区房产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2022年,博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并请求依法分割该房产。被告辩称该房产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但主张原告长期居住国外,未尽家庭义务,应少分财产。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外婚姻背景,涉及外籍当事人身份认证及跨国送达程序,争议焦点集中于涉外离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比例及房产价值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被告居住在国外且无法到庭,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结婚证、房产证、银行流水及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被告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原告长期未履行家庭义务,并申请对房产进行重新评估。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重点审查了涉外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以及房产出资来源与登记情况的对应关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位于上海市某区房产归被告张某某所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博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三百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婚后共同房产,即便一方长期居住国外,仍享有平等分割权。法院在书面审理模式下,通过严格审查涉外证据效力,平衡了双方利益,为类似涉外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