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何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何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何某系现役军人,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近年来,因沟通不畅及家庭琐事,夫妻感情逐渐淡漠。黄某多次尝试修复关系未果,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财产分割环节,黄某主张其婚后长期独自承担家庭照料义务,且因照顾子女导致职业发展受限,经济能力较弱,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何某给予离婚经济帮助。何某对离婚无异议,但对经济帮助的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存在争议,认为双方财产已明确约定,无需额外补助。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鉴于被告为现役军人,法院依法征求其意见并保障其诉讼权利。庭审中,原告黄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子女抚养支出凭证及工作收入证明等书证,以证明其经济困难及家务贡献;被告何某提交了军人津贴证明及双方婚前财产协议。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清楚,但考虑到军人婚姻的特殊性及双方调解意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要点如下:一、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二、被告何某同意向原告黄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婚生女由原告黄某抚养,被告何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具体按原一审判决执行;四、双方其他财产分割事项按原协议执行。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涉军离婚案件中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尽管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但法律同样保障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尊重军人意愿基础上,依据民法典关于家务劳动补偿及经济帮助的规定,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的人文关怀及对军人婚姻稳定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