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徐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夫妻,徐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于徐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内,该房产登记在徐某某名下。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张某某主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并要求分割上述房产。徐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拒绝离婚并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或父母赠与,不同意分割。张某某提交了一段录音,证明徐某某承认婚姻危机及房产实际由双方共同还贷(虽无贷款,但指代家庭共同支出覆盖购房尾款),试图证明该房产具有共同财产性质或存在补偿基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房产性质及是否准予离婚展开激烈辩论。原告张某某提交了视听资料(录音证据),主张被告对婚姻状况及家庭贡献的自认。被告徐某某质证认为该录音系偷录,且内容不能改变房产登记在军人一方及其父母出资的事实。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听取了双方关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陈述。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张某某关于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在缺乏法定离婚情形时,法院倾向于维护婚姻稳定。同时,对于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房产,即便婚后共同生活,若无明确约定,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非军人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中难以获得支持,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