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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陈某某婚后育有一子,陈某某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曹某某认为双方感情破裂,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曹某某应给予其离婚经济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及后续治疗费用。双方对财产分割无异议,争议焦点集中于经济帮助的数额与支付方式。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患病一方的生存保障问题,体现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弱势方的保护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陈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及医疗费用票据等电子数据证据,用以证明其患病情况及经济困难程度。原告曹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帮助金额过高。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并围绕经济帮助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展开法庭调查。因原告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法对撤诉申请进行了审查。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审理过程中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进行了充分论证。它提示司法实践,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因疾病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一方,法院应重点关注其举证情况,依法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益,体现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与实质正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