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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冯某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冯某某名下。离婚诉讼中,周某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冯某某辩称该房系其父母全额出资,应属个人财产。特殊情节在于,周某某目前处于哺乳期,法院需兼顾子女抚养安排。周某某提交了一段录音,显示冯某某曾口头承认购房款部分来源于家庭共同积蓄,但冯某某否认。因涉及孕期/哺乳期保护及证据认定争议,双方对房产归属及补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周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此前生效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但执行过程中因冯某某拒不配合过户及支付折价款,引发新的确权与执行异议争议,最终需通过判决明确具体分割方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移送审判庭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法院重点审查了周某某提交的视听资料(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冯某某提供的父母出资凭证。鉴于周某某处于哺乳期,法院在程序上注重保护妇女权益,未进行开庭质证,而是通过书面材料审查证据效力,并综合考量房产登记情况及出资来源,对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书面评析。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冯某某所有;二、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背景下,对于父母出资购房但无明确赠与单方意思表示的,仍倾向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书面审理在证据清晰、争议不大且涉及特殊群体保护时的适用,体现了司法效率与人文关怀的结合。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