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周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周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矛盾频发,周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23年,麻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焦点为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该房产系周某父母在婚后出资购买,登记在周某名下。麻某主张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周某则主张系对自己个人的赠与。此外,麻某提交了一段记录周某家暴行为的手机视频,证明其存在过错,要求多分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涉及家庭暴力敏感因素,法院首先尝试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转入正式审理程序。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麻某提交了婚后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家暴视听资料;周某提交了父母出资凭证及赠与协议草案。双方围绕房产性质认定及家暴证据效力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麻某与被告周某离婚;二、涉案房产认定为周某个人财产,归周某所有,周某需向原告麻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三、驳回原告麻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若无明确约定,通常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法院在分割财产时,虽未认定房产为共同财产,但基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在折价补偿环节适当照顾了无过错方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