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夫妻,婚后杨某某长期全职照顾家庭及幼子,陈某某从事高薪职业。离婚诉讼中,陈某某主张分割共同财产,杨某某以无固定收入为由请求经济帮助。争议焦点在于杨某某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经济帮助条件。陈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其高收入及杨某某家务贡献,杨某某提交社区证明佐证其照料事实。双方对财产分割方案存在较大分歧,杨某某认为其因抚育子女牺牲职业发展,应获额外补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涉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包括诉前调解阶段,虽未达成调解,但固定了部分无争议事实。庭审中,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质证,重点审查证人证言关于杨某某家务劳动强度的证明力,以及陈某某提交的财务凭证真实性。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杨某某尽到较多家庭义务且离婚后生活困难。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三、被告杨某某符合离婚经济帮助条件,原告陈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杨某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标准,强调对全职家务劳动者的价值认可。法院在财产分割之外,依据经济帮助条款给予弱势方实质救济,体现了法律对家庭贡献的公平评价,有助于引导社会尊重家务劳动价值,保障离婚时经济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