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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麻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麻某系夫妻,麻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于麻某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麻某名下的房产中。黄某主张该房产虽由公婆出资,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麻某辩称房屋系父母对己方个人的赠与,且因涉军婚姻,黄某作为非军人配偶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应受限制。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黄某请求确认房产共有权并分割相应价值。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军婚姻特殊性,法院优先进行诉前调解,未果后转入书面审理程序。审理中,原告黄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作为物证,证明婚后存在共同资金流入家庭账户;被告麻某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父母赠与声明,证明房屋系父母单方出资且明确赠与己方。法院重点审查了出资性质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边界。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军人子女名下的,通常视为对军人一方的个人赠与。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严格界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强调非军人配偶需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体现了司法对特殊身份关系的平衡保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