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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曹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系夫妻。冯某某诉称曹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遂诉请离婚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曹某某承认双方存在矛盾,但否认实施暴力,辩称冯某某所述系因琐事争吵所致。案件审理中,法院注意到冯某某提交的报警记录与医院诊断证明存在时间间隔较长、伤情鉴定结论轻微等情形,且缺乏直接目击证人或监控视频佐证。双方对暴力行为是否达到法定“重大过错”程度存在根本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家暴事实的认定及证据链的完整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法院尝试促成和解未果。庭审中,原告冯某某主要提交书证,包括报警回执、门诊病历及伤情照片,试图证明被告实施家暴。被告曹某某提交书面答辩状及双方日常沟通记录,反驳暴力指控。法院重点审查了书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对证据链条是否形成闭环进行严格论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中“家庭暴力”认定的证据标准。在仅有间接书证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若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暴力行为达到法定严重程度,法院不予支持赔偿请求。这提示当事人在主张家暴赔偿时需注重证据收集的及时性与完整性,避免仅凭单方陈述或轻微伤情主张权利。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