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林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林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林某名下,该房产系双方婚后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2021年,朱某怀孕,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2022年3月,朱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上述房产。被告林某同意离婚,但主张该房产主要由其父母出资,应多分或归其所有,且因朱某处于哺乳期,要求暂缓分割或给予其更多照顾。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分割比例存在较大争议,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原告朱某处于哺乳期,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怀孕证明等书证;被告提交了父母转账记录及房产证复印件等书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出资性质及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结合原告处于哺乳期的特殊情节,依法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林某离婚;二、位于某市某区的商品房归被告林某所有,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朱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孕期或哺乳期妇女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依法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同时,对于父母出资购房但未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的情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家庭中弱势群体的保护及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