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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刘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刘某系涉外婚姻,婚后长期分居。麻某主张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隐匿境外资产行为,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适用离婚经济帮助。鉴于案件涉及境外资产核查及当事人隐私,麻某申请不公开审理。一审期间,麻某提交证人证言及银行流水,但未能充分证明资产隐匿事实。麻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麻某随后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原审证据认定存在重大瑕疵,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再审审查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境外财产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过程中,重点围绕麻某提交的证人证言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法院审查了原审证据链的完整性,并听取双方关于财产隐匿主张的辩论意见。审理程序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审查的规定,对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复核。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申请人麻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刘某存在恶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麻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麻某撤回再审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主张对方隐匿财产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准许撤诉,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及程序正义,同时警示当事人在涉外家事诉讼中应注重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与充分性。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