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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赵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赵某系夫妻,赵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于赵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内,该房产登记在赵某名下。吴某主张该房产虽由公婆出资,但婚后共同还贷及装修投入巨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赵某以《民法典》第1081条保护军人婚姻为由,拒绝离婚及分割房产。吴某提交了一段录音视听资料,证明赵某曾口头同意分割部分权益,但赵某否认录音真实性,称系断章取义。双方对房产价值及贡献比例存在重大分歧,导致矛盾激化,吴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鉴于涉军婚姻特殊性,法院注重调解,但调解无效。庭审中,吴某提交了关键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主张赵某曾认可其财产权益。赵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强烈异议,申请司法鉴定,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结合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实际居住情况、出资来源及军人职业特殊性,对证据效力进行了严格审查,并围绕房产性质及分割比例展开法庭调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吴某关于分割涉案拆迁安置房的诉讼请求;三、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某经济补偿款人民币五万元。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即便存在婚后共同生活投入,若房产主要源于军人一方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其名下,不宜简单认定为共同财产。裁判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通过经济补偿平衡非军人配偶权益,体现了法律对特殊群体婚姻的保护与公平原则的兼顾。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