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孙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孙某婚后感情破裂,杨某提起离婚诉讼。杨某主张其在婚姻期间因照顾家庭及协助孙某经营生意,导致自身职业发展受限,现无固定收入且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请求孙某给予经济帮助。孙某辩称双方离婚时已对财产进行公平分割,其名下存款及房产足以覆盖杨某未来生活需求,且杨某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生活困难”的法定要件。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杨某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生活困难”以及孙某是否有能力提供帮助。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杨某提交了一份录音资料(视听资料),内容为孙某承认其收入较高且曾口头承诺给予帮助,但该录音未经过公证,真实性存疑。孙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资产评估报告,证明其财产状况良好。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效力及杨某的实际生活状况,未组织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中“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强调该制度旨在救济离婚时陷入生存危机的弱势方,而非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在财产分割已相对公平的情况下,仅凭职业受限不足以认定生活困难,体现了司法对经济帮助条款适用的审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