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刘某申请执行谭某涉军人婚姻房产分割案

刘某申请执行谭某涉军人婚姻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谭某系夫妻,谭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谭某名下。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该房产归刘某所有,刘某需向谭某支付折价款。判决生效后,谭某以涉军婚姻特殊性及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及支付款项。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谭某主张该房产涉及其部队安置利益,且刘某提交的电子数据(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双方对执行标的及履行方式产生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审理。刘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房产登记信息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谭某拒不履行义务。谭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居住证明及房产来源说明,抗辩房产具有人身依附性。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涉军房产执行的合法性,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责令谭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刘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限期支付剩余折价款。若谭某拒不履行,法院将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可视情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财产权益的执行保障机制。即便房产登记在军人一方名下,只要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非军人一方有权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分割权益。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严格依法维护了非军人配偶的合法财产权,体现了法律适用的平衡与公正。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