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曹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曹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曹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曹某名下,双方约定该房为曹某个人财产。2023年,董某以曹某存在婚内出轨过错为由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该房产并主张损害赔偿。董某提交聊天记录证明曹某与异性暧昧,但未能提供确凿的重婚或同居证据。曹某辩称房产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且董某所述过错情节轻微,不构成法定赔偿情形,同意离婚但拒绝分割房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维持原判。审理过程公开开庭进行。董某主要提交书证,包括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截图;曹某提交父母出资凭证及房产登记信息。双方围绕房产性质认定及过错证据充分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父母出资时的意思表示及董某提供的过错证据是否达到法定赔偿标准。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婚后出资购房且明确约定为子女个人财产时的权属认定规则,同时强调离婚损害赔偿需以法定重大过错为前提,轻微不当行为不足以支持赔偿请求,体现了司法对证据严格审查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