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麻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麻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麻某某父母出资购买涉案房产并登记在麻某某名下,双方共同居住。2023年,赵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麻某某辩称该房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且双方未就财产归属达成书面约定。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方案。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及实际居住情况,双方对房产价值存在较大分歧,需通过专业评估确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某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及银行转账记录,主张共同还贷及共同生活事实;被告麻某某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父母出资声明,主张个人财产属性。双方对房产现值争议较大,法院依职权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出具鉴定意见确认房产市场价值。庭审中,双方围绕出资性质、贡献度及子女抚养权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原则上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除非有明确约定为共同财产。裁判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保护个人财产权益的原则,同时兼顾了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类似涉父母出资房产的离婚分割提供了清晰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