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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胡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胡某婚后育有一子,胡某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韩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拥有稳定高薪工作,但双方感情破裂。韩某起诉离婚,主张胡某应获得经济帮助。胡某辩称自己患病期间韩某未尽扶养义务,且要求高额帮助金。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一方患病导致的经济困难,争议焦点在于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数额认定及支付方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胡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及电子支付记录,证明其患病事实及韩某曾转账记录;韩某提交银行流水及收入证明,反驳胡某关于其隐瞒财产的主张。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真实性及经济帮助的具体金额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韩某与胡某离婚;二、韩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某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胡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标准,特别是在一方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下,法院结合双方经济状况及当地生活水平,合理确定帮助数额,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与公平原则。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