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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曾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争议焦点位于一套由曾某某父母在婚前全额出资购买、登记在曾某某名下的房产。高某某主张该房产虽为婚前购买,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部分贷款(实为家庭共同生活支出抵扣),且该房产涉及拆迁安置权益,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曾某某辩称该房产属其个人婚前财产,且拆迁利益已明确归属原产权人。因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及家庭隐私,双方矛盾激化,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产及相应拆迁增值部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某某提交了房产证、拆迁安置协议及家庭银行流水作为书证,试图证明婚后共同还贷或出资事实;被告曾某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父母转账凭证,主张房产系父母赠与个人。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界限。

判决结果

在再审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某因考虑到诉讼成本及证据不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婚前父母出资购房性质的严格认定,以及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撤回起诉的程序规范。同时,强调了家事审判中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私密性的原则,对于厘清婚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