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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麻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麻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登记在陈某某名下,首付由麻某某父母出资,余款由夫妻共同还贷。2022年,陈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麻某某辩称,因首付源自其父母,且双方曾口头约定该房产归其个人所有,故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或按出资比例分割。双方对房屋现值及共同还贷部分补偿金额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及房产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陈某某提交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及婚姻存续期间的还贷流水,主张共同还贷事实。麻某某提交其父母向开发商支付首付款的凭证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试图证明父母出资系对其个人的赠与及房产归属约定。双方均申请对涉案房产进行市场价值鉴定,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作为确定房屋现值及补偿金额的关键证据。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准予双方离婚;2. 涉案房产归陈某某所有,陈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麻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85万元;3. 婚生子由陈某某抚养,麻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孩子成年;4. 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处理原则,以及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房产价值争议与子女抚养问题的司法实践。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兼顾法理与人情,促进家庭矛盾实质性化解的导向。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