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焦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原告)与焦某某(被告,现役军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焦某某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焦某某名下的房产。2020年,因感情破裂,曾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并请求确定子女抚养权。焦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曾某某不服,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决对房产性质认定错误,且未充分考虑其家务劳动贡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父母出资购买的婚后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以及军人配偶的离婚诉权限制与财产分割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重点围绕房产出资来源及产权登记情况进行质证。曾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及父母出资声明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父母出资意图及实际支付情况;焦某某提交了现役军人证件及部队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强调婚姻稳定性。双方就房产是否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民法典》关于军人婚姻保护条款与财产分割规则的适用边界。
判决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曾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部分成立,但鉴于其在再审审理期间明确表示愿意与被告协商,并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配偶离婚限制)、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家务劳动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范围)、第一百七十三条(撤诉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厘清了涉军婚姻中财产分割与离婚诉权的复杂关系。法院在尊重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原则的同时,通过准许撤诉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协商空间,体现了司法温情与法律刚性的平衡,对处理类似涉军家事纠纷具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