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申请执行马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马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居住于马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离婚诉讼中,双方就该房产归属产生争议。朱某主张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马某辩称房屋系父母对己方的单方赠与。执行阶段,朱某提交了一段录音及现场视频,试图证明马某曾口头承诺该房产为共同所有。然而,经核实,该视听资料形成于双方情绪激动之下,且内容模糊,无法清晰反映真实意思表示。此外,房屋产权登记在马某名下,且购房款完全由马某父母支付,符合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常见情形。朱某未能提供书面协议或转账凭证佐证其主张,证据链存在重大缺失,导致事实认定困难。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双方围绕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展开激烈辩论。朱某提交了录音及视频资料,主张马某承认房产共有;马某质证认为该资料系断章取义,且与产权登记及出资事实相悖。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并结合不动产登记簿及父母出资凭证,综合判断证据效力。
判决结果
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执行异议中,视听资料作为孤证时的证明力限制。法院强调,对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若无明确书面约定,应结合产权登记及出资来源综合认定归属,防止一方通过非正式沟通记录不当扩大共同财产范围,维护了物权登记的公信力及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