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曹某离婚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邓某与被告曹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房产一套及车辆一辆。2023年,邓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邓某因长期照顾未成年子女及家庭,导致职业发展受限,现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困难。邓某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曹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曹某认可离婚及财产分割方案,但拒绝支付经济帮助金,认为邓某具备劳动能力。双方对财产价值及经济帮助金额存在较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邓某提交了房产证、车辆登记证、银行流水及收入证明,并申请对房产及车辆进行价值鉴定,鉴定意见确认了财产现值。被告曹某提交了其收入证明及家庭日常支出凭证,以反驳经济帮助请求。双方围绕财产分割比例及经济帮助的必要性、金额进行了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曹某离婚;二、位于某处的房产归被告曹某所有,曹某支付邓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车辆归邓某所有;三、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邓某经济帮助金人民币十万元;四、驳回原告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负担较多义务导致生活困难的一方,法院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彰显了公平原则与实质正义,为类似涉未成年子女及经济弱势方的离婚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