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董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居住于被告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多次报警并保留伤情照片及录音证据。原告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被告辩称房产登记在其父母名下,属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原告提交了一段被告承认家暴及房产实际由夫妻共同还贷的视听资料,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被告方,但实质包含夫妻共同财产投入,应依法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房产权属及家暴事实展开质证。原告重点提交了证明家暴行为的视听资料及银行转账记录,被告则提供父母出资证明。法院经审查证据链,确认家暴事实成立,并对房产性质及贡献度进行法律评价。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2. 位于某小区的拆迁安置房归被告董某某所有,被告董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冯某某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二十万元;3. 被告董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冯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视听资料作为关键证据的采信标准,以及父母出资购房在特定情形下仍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裁判思路,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及受害方的倾斜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