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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曹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曹某系夫妻,曹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共同购置一辆轿车及若干贵重动产。曹某服役期间,董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争议焦点在于车辆及动产的分割,特别是涉及曹某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同问题。董某主张车辆登记在其名下,应归其所有并补偿曹某折价款;曹某则主张车辆系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且部分动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双方对财产性质认定分歧较大,导致诉前调解未果。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告董某提交了车辆登记证书、购车发票及银行流水等书证,证明车辆系婚后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被告曹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动产购买凭证等书证,主张部分财产为其个人所有。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对证据链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曹某离婚;二、涉案车辆归原告董某所有,董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曹某车辆折价款人民币十万元;三、驳回原告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曹某的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定标准,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公平原则的平衡。裁判结果既尊重了财产登记形式,又兼顾了实际出资贡献,为类似复杂财产分割案件提供了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