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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于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于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登记于双方名下。2018年,被告于某某以个人名义向案外人借款50万元,用于其个人经营的贸易公司周转,未用于家庭生活。2023年,原告起诉离婚,主张该债务为被告个人债务,要求由其独自承担,并要求依法分割房产。被告辩称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债务性质存在重大分歧,导致财产分割陷入僵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借款合同及公司财务报表,证明借款未流入家庭账户;被告提交了部分转账记录,主张款项用于家庭开支。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家庭生活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三、被告于某某所欠案外人50万元债务认定为被告个人债务,由其独自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共债共签”原则下,债权人或举债方需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于未用于家庭生活的个人经营性债务,即便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也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体现了保护非举债方合法权益的司法导向。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