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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高某某涉军人婚姻股权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系夫妻,高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姻存续期间,高某某以个人名义持有某科技公司30%股权。焦某某主张该股权及其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高某某以军人职业特殊性及保密规定为由,拒绝提供完整财务账册,仅提交部分银行流水。焦某某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未果,转而提交双方离婚前关于股权价值的微信语音记录,试图证明股权实际价值。双方对股权估值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存在重大分歧,且涉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原则,导致事实查明困难。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复杂股权审计,且关键财务证据由第三人持有,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焦某某提交了微信语音等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主张股权价值;被告高某某提交了部分银行流水。法院审查了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认为视听资料不足以单独证明股权真实价值,且原告未申请司法鉴定,事实难以查清。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军婚姻案件中,因证据获取受限及军人职业特殊性,法院在事实查明困难时,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准许撤诉的处理方式。提示当事人在涉及复杂财产分割时,应注重证据的完整性与合法性,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