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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王某与李某婚后感情渐淡,王某因长期照顾患病婆婆导致身体虚弱且无固定工作,李某则经营公司收入稳定。离婚诉讼中,王某主张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请求经济帮助,称其离婚后缺乏住房及生活来源。李某认可婚姻关系破裂,但抗辩称双方已就财产分割达成初步协议,且王某具备劳动能力,不应获得额外帮助。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是否符合“生活困难”标准及李某是否具备帮助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某提交病历、无收入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作为书证,证明其生活困难;李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财产分割协议草案,证明其履行能力有限及双方已协商。经法庭调查与辩论,双方对基本事实无异议,但对经济帮助的数额及形式存在分歧。法院结合双方经济状况及当地生活水平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边界,强调“生活困难”需结合具体生活状况判断,而非绝对贫困。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弱势一方的倾斜保护,同时平衡了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为类似案件中经济帮助数额的裁量提供了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