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诉曹某某离婚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曹某某长期存在婚外情,构成重大过错。近期,冯某某发现曹某某在离婚诉讼前夕,通过微信转账及支付宝向第三人频繁大额转账,涉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冯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在财产分割中对曹某某少分或不分,同时主张因曹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及冯某某生活困难,请求曹某某支付经济帮助及精神损害赔偿。双方对财产隐匿事实存在争议,但曹某某未能提供合理资金去向说明。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成。庭审中,原告冯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微信及支付宝电子数据截图,证明被告曹某某存在转移财产及过错行为。被告曹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系正常家庭支出。法院经质证,确认电子数据效力,并责令被告说明大额转账去向,被告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 双方自愿离婚;2. 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冯某某所有,冯某某补偿曹某某折价款50万元;3. 曹某某名下银行存款及理财归曹某某所有,但鉴于其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曹某某需额外支付冯某某财产分割补偿款20万元;4. 曹某某支付冯某某经济帮助金1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5. 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在调解或判决时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财产分割上对过错方予以少分或不分,并支持无过错方的经济帮助请求,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及无过错方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