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刘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与被告刘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以共同财产购买位于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登记在刘某名下。2022年,谢某发现刘某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多次在深夜带异性回家,遂通过家庭监控录像固定证据。2023年初,谢某起诉离婚,主张刘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该房产。刘某承认有过错,但辩称房产系其父母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或减少分割比例。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分割比例争议较大,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矛盾尖锐。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提交了家庭监控视频(视听资料)及银行流水,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家庭支出情况;被告刘某提交了购房合同及父母转账凭证。法院在庭前组织诉前调解,鉴于双方对离婚无异议,主要争议在于财产分割比例及子女抚养。法官组织双方就房产估值及过错赔偿进行多轮协商,重点释明《民法典》关于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刘某抚养,谢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三、位于市中心的商品房归谢某所有,谢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刘某房屋折价款80万元;四、谢某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请求,刘某一次性支付谢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存在重大过错的一方,法院可依据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在调解或判决中适当倾斜分配共同财产。同时,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涉未成年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的复合争议,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