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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居住于张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离婚诉讼中,何某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张某某名下,但系婚后取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张某某抗辩该房系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且双方曾约定该房产归其个人所有。争议焦点在于拆迁安置房在父母全额出资且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情形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对债务承担及房产归属的效力。何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房产为婚后共同还贷或双方有共同出资行为,亦未能证明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合议庭通过审阅一审卷宗、上诉状及答辩状,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何某某主要提交了一份房产评估鉴定意见,试图证明房产现值及潜在增值部分,主张分割。张某某则提交拆迁安置协议、父母出资凭证及双方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证明房产来源及归属约定。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关联性及其与财产性质的关联度,认为鉴定仅反映价值,不改变权属性质。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何某某关于分割该拆迁安置房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买不动产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若无明确约定,通常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强调,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主张权利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仅凭房产取得时间在婚后不足以认定其为共同财产,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保护个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司法导向。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