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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周某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外籍)与被告周某某(中国籍)于2015年在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文化差异及长期分居产生矛盾,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争议焦点在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系婚后由周某某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登记在周某某名下。原告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被告辩称系对子女的个人赠与。此外,原告提交了一段录音,证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据此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双方对感情破裂无异议,但对财产性质及过错认定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房产购买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及一段显示被告承认出轨的视听资料(录音)。被告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鉴定,亦未提交反驳证据。二审合议庭通过阅卷、审查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及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效力进行了全面审查,未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予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归被告周某某所有,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00万元;四、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五、驳回原告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规则,以及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采信标准。法院在认定过错损害赔偿时,兼顾了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体现了司法实践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及对涉外家事纠纷的审慎处理。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