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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谢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谢某婚后育有一女,女儿尚处哺乳期。孙某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遂诉请离婚并要求谢某提供经济帮助。谢某辩称双方感情未破裂,且孙某患病系自身原因所致,拒绝承担帮助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孙某是否符合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以及谢某是否具备帮助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孙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收入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及生活困难状况;谢某提交工资单及资产证明,主张其收入有限,无力承担高额帮助金。双方围绕经济帮助的必要性及具体金额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孙某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涉及哺乳期子女及经济帮助的特殊家事案件中,法院在保障程序正义的前提下,依法准许原告撤诉,既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避免了司法资源的过度消耗,彰显了家事审判的柔性理念。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