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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张某某离婚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位于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登记在张某某名下,首付由张某某父母出资,余款为夫妻共同还贷。何某某发现张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遂诉请离婚、分割房产及主张损害赔偿。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私密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提交了被告与他人同居的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以及银行流水证明被告转移财产的证据。被告对视听资料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庭审程序,重点围绕过错认定及财产分割比例进行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涉案房产归原告何某某所有,何某某向张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一半扣除过错赔偿后的余额;三、被告张某某向原告何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家务劳动补偿共计人民币十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如同居)及转移财产行为,法院在财产分割时应照顾无过错方及抚养子女方权益。同时,确立了在涉隐私案件中不公开审理的程序规范,平衡了司法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关系,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及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