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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刘某离婚财产分割及家务劳动补偿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刘某婚后感情渐淡,麻某主张刘某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家务劳动补偿及过错赔偿。刘某辩称财产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否认存在隐匿行为。麻某提交银行流水及第三方审计报告,显示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将大额资金转入其亲属账户,且该款项未用于家庭支出。刘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审计范围不全。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刘某是否构成恶意转移财产,以及麻某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方面的贡献是否应获补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麻某申请对刘某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司法审计,并提交鉴定意见证明资金流向异常。刘某质证认为鉴定程序存在瑕疵,并申请重新鉴定,但法院认为原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不予准许。双方围绕财产隐匿事实及家务劳动贡献度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转移的时间节点、金额及用途,结合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经济状况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麻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二审中法院对隐匿财产证据的严格审查标准,为类似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与“鉴定意见采信”提供了参考。同时,凸显了家事审判中保护无过错方权益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平衡。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