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诉董某某离婚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系夫妻,婚后感情渐淡。2022年起,曹某某发现董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并涉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曹某某主张董某某存在与他人同居情形,且擅自将名下多处房产及银行存款转移至亲属账户,严重侵害其财产权益。曹某某诉请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剩余共同财产,并依据董某某的过错行为及隐匿财产情节,主张损害赔偿及多分财产。被告董某某否认过错及转移财产事实,辩称财产变动系正常家庭支出。双方对财产状况及过错事实争议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房产查询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转移财产及过错行为。被告董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因分歧过大调解未果。合议庭对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关联性进行了质证与认证,结合其他书证,查明被告确有隐匿财产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二、被告董某某向原告曹某某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对原告曹某某要求多分财产的诉请,鉴于被告隐匿财产情节属实,依法对被告隐匿部分予以少分,其余共同财产依法均等分割;四、驳回原告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电子数据在认定婚姻过错及财产隐匿中的证据效力。法院依据民法典规定,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少分财产,并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体现了司法对婚姻中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惩戒,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