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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何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何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登记在黄某名下,首付由黄某父母出资,余款由夫妻共同还贷。2020年,何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黄某则主张该房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及婚前个人财产转化,拒绝分割。双方因子女抚养权及房产归属产生激烈争议,调解未果。何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产为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案件历经一审、二审,何某不服生效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原审对父母出资性质认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分割房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审证据链的完整性及法律适用准确性。当事人围绕书证展开辩论,主要证据包括: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显示黄某父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流水、以及黄某父母出具的《出资说明》。法院通过书面阅卷,核实了资金流向与产权登记情况,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现有书面材料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原判决第一项,即确认涉案房产归黄某所有;二、撤销原判决第二项,改判黄某向何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85万元;三、驳回何某的其他再审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且未明确约定赠与一方时,结合产权登记与还贷情况,法院可综合认定财产性质。再审中部分支持原告诉请,体现了司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中非登记方贡献的认可,平衡了出资方与还贷方的利益,对处理此类复杂房产分割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