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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高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归高某某所有,但江某某保留居住权直至女儿成年。离婚后,高某某擅自将该房产抵押借款,并试图通过装修改变房屋结构以排除江某某的居住权。江某某认为高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及未成年子女的居住稳定,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居住权效力并禁止高某某处分该房产。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女方处于哺乳期,且涉及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复杂权属认定,争议焦点集中于离婚协议中居住权条款的执行效力及债务承担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贷款合同及房屋现状照片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被告擅自抵押及阻碍居住的事实。被告高某某提交了还款凭证及装修合同,主张其拥有完全处分权。双方围绕居住权是否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及哺乳期子女利益保护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居住权的约定在未经登记时,主要产生债权效力,难以直接对抗善意第三人或阻碍合法的抵押处分行为。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设定居住权时,应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以强化物权效力,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平衡财产处分自由与弱势方居住保障之间的关系。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