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韩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与被告韩某系夫妻,韩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长期分居产生矛盾,谢某提起离婚诉讼。韩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存在争议。谢某主张其在婚姻期间承担主要家务劳动,且离婚后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请求经济帮助。韩某辩称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开支,无多余财产可供分割,且谢某有工作能力,不符合经济帮助条件。案件涉及军人婚姻保护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争议焦点在于谢某是否具备获得经济帮助的法定情形及具体金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被告韩某为现役军人,需通过部队政治机关征求其意见,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谢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长期独自照顾子女及老人,履行较多家庭义务;韩某提交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主张家庭支出较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书面辩论,法院对证据进行了形式审查与实质判断。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韩某离婚;二、被告韩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谢某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三万元;三、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离婚案件中,离婚经济帮助请求的审查标准。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兼顾了非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认定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且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有权获得适当帮助,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与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