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谢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谢某婚后感情破裂,谢某长期对朱某实施家庭暴力,朱某多次报警并保留伤情照片。婚姻存续期间,朱某因遭受暴力导致身体受损,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朱某主张谢某在离婚时应给予经济帮助。谢某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且朱某具备劳动能力,拒绝提供额外帮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谢某是否具备经济帮助能力以及朱某是否符合法定受助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维持原判。审理过程公开开庭进行。朱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家庭暴力告诫书,证明暴力事实及自身困境;谢某提交银行流水及房产证明,证明其具备一定经济能力。双方围绕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监控录像)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驳回朱某经济帮助请求的部分,改判谢某向朱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部分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受害方因身体受损导致生活困难时,施暴方应承担经济帮助义务。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彰显了公平正义,对类似家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