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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陆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购置位于本市朝阳区的房产一套。2022年3月,高某某发现陆某某在双方感情破裂前夕,通过虚构债务及私下转账方式,将夫妻共同存款中的80万元转移至其亲属账户,并试图隐匿该笔资金去向。高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离婚并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陆某某因隐匿财产少分或不分。陆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偿还其个人婚前债务,否认存在恶意转移行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款项性质及陆某某是否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财产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书证,证明资金异常流向;被告陆某某提交了部分还款凭证及证人证言,试图证明款项用途。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法院对关键书证进行了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二、位于本市朝阳区的房产归原告高某某所有,高某某向陆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三、被告陆某某隐匿的80万元存款,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陆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该部分财产由陆某某少分,高某某分得60万元,陆某某分得20万元;四、驳回原告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前夕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依据民法典规定,对于隐匿、转移财产的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裁判体现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无过错方财产权益的保护,对遏制离婚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