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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房产一套及车辆一辆,并存在大额共同债务。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且因被告长期未尽家庭义务,导致原告独自承担抚养子女及偿还债务压力,生活陷入困难,请求离婚并主张经济帮助及财产多分。被告辩称债务系原告个人经营所负,拒绝承担,并否认隐匿财产。双方对财产分割比例及债务性质存在重大分歧,且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不宜公开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及家庭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银行流水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及房产登记信息,证明被告隐匿财产及自身经济困难;被告提交借款合同及转账记录,主张债务为原告个人债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重点围绕债务承担划分及经济帮助金额进行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折价款若干;车辆归被告所有;三、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50%;四、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用于原告及未成年子女生活安置;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即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同时,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涉未成年子女隐私案件,平衡了财产权益保护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体现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