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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黄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黄某某婚后共同居住于黄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离婚诉讼中,胡某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黄某某名下,但婚后共同还贷及装修投入应获补偿,并提交银行流水及装修合同。黄某某辩称房屋属其个人财产,拒绝分割。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的关联争议。一审驳回胡某某诉求,胡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胡某某遂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决对“父母出资”性质认定错误,且未充分考量其对家庭贡献的特殊情节,请求依法重新分割房产增值部分及共同还贷补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证据形式中的电子数据展开质证,胡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证明父母出资时曾口头约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黄某某则提交书面赠与协议及公证文书,主张出资明确指向其个人。法院重点审查了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房产登记情况,结合庭审调查,对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与书面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了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原二审民事判决;二、确认涉案拆迁安置房为黄某某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某某支付共同还贷及增值补偿款人民币XX万元;四、驳回胡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为子女婚后购买房产出资的性质认定规则,区分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裁判启示在于,即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且父母出资被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仍应依法分割,体现了对非产权方贡献的认可及公平原则。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