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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与被告蒋某系夫妻,婚后共同居住于蒋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蒋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林某诉请离婚并主张分割该房产。蒋某辩称房产登记在其父母名下,属其个人财产,且林某提供的报警记录与伤情照片等证据存在瑕疵,拒绝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家暴情形下,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如何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包括林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回执,以及蒋某提交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严格质证,认定家暴事实成立,并对房产性质及分割比例进行了法律适用分析。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蒋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林某关于分割涉案拆迁安置房的诉讼请求;三、被告蒋某向原告林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其余诉请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拆迁安置房,若无明确赠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同时,确立了在离婚诉讼中,即便不支持房产分割,法院仍可依据家暴情节判决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